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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做了这件事,被解除了劳动关系

作者:严达兴团队  更新时间 : 2022-01-07  浏览量:719

产假结束后,她连续六次向单位请病假,结果被公司开除,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于是她将公司诉至秦淮区法院。

  她拿出了6份疾病诊断证明书

  李某系某经贸公司员工。2020年2月,李某休产假结束后,仍以身体不适继续请病假,并出具五张疾病诊断证明书(每张均建议休半月)。5月7日,休假结束后,经贸公司向李某发出《到岗通知书》,要求李某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到岗。5月11日,李某再次向经贸公司总经理告病假,并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经贸公司明确回复,不同意其继续休病假。

  5月22日,经贸公司经核实,李某5月11日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系伪造,且其已累计旷工11天,其行为属于严重过失,遂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暨决定书》。李某收到通知后申请仲裁被驳回,遂诉至秦淮法院,请求经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的《情况说明》,李某出具的最后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病例系伪造。李某向公司提交伪造的病假条,且公司明确回复不同意该病假申请,李某却依然未返岗工作,构成旷工。

  经贸公司 《员工手册》中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索取病假证明欺骗公司的,属于严重过失;员工当月累计旷工二天(含)以上、全年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经贸公司据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了工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上也无不当,属于合法解除。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要求经贸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请。

  法官说法:“三期”女职工有过错,公司可行使解除权

  我国法律对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虽然限制了用人单位因非员工主观过错、经济性裁员的原因对“三期”女职工行使解除权,但并未限制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行使解除权。

  本案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伪造的病假条,该行为已严重违背《员工手册》,且在用人单位指出该问题后,仍拒绝上班构成旷工,在此情况下,尽管劳动者处于哺乳期,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作出解除决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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