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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作者:严达兴团队  更新时间 : 2021-03-12  浏览量:721

债权转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万某某,男,19**年**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某某县井头圩镇霞栖村12组,身份证号码:43292219****163815

被告:佛山市某某花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侯王村某某商业中心7号楼首层3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02J18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第三人:李某某,男,19**年**月28日出生,住广西某某县阳安乡加东村委大加东村126号,身份证号码:45033019****281932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签订(第三人代表被告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58000元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20日,原告向在被告处购买二手车一辆,车辆品牌为英菲尼迪,车牌号为粤VH**58,购车价款为158000,为了证明车辆来源,被告以第三人(被告员工)的名义与原告在被告处签订了《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并向原告交付了原车主借贷时签署的相关文件,包括借条、收据、委托书、《处置告知书》、《民间质押车辆转让协议》等。原告向被告支付158000后,将车辆开回湖南老家。
2019年3月1日,原告发现车辆丢失,于是向当地公安报案。经公安调查,该车辆登记车主陈某某以分期贷款方式购得该车辆,并对车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前海某某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揭阳普宁分公司),后车主于2017年11月27日又将此车辆以所谓质押的方式向案外人曾某借款110000元,并约定逾期不还,可以处置或抵偿该车辆,并同时签下空白委托书、告知书等文件;2018年1月11日,案外人曾某又将该车辆转让给被告,并同样以第三人的名义与曾某签订《民间质押车辆转让协议》。被告将该车辆转让给原告后,车辆的抵押权人未经原告同意将车辆私自拖走,并转卖他人。
原告认为,车主陈某某将车辆质押给案外人曾荣后,其双方在借款时约定逾期还款时,“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将只要车辆进行出售处理”的约定属于流质质押,该约定违法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原被告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实为汽车转让的买卖行为。因此,案外人曾某转让车辆给被告、被告将车辆转让给原告的行为均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决如诉所请。

此致
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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